案例:阿雄因偽造文書罪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八月,緩刑三年,阿雄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是否會判比台北地院較重的 刑度? 解析:(一) 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簡言之,對原審判決不服,不單係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亦為該被告的不利益而提起上訴時,則第二審法院可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重罪名的刑。如果僅被告提起上訴,原則上第二審法院不能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重罪名的刑。但是,第二審如認定第一審法院所引用判決的法條有不當而予以變更時,則第二審可撤銷原判決改判較重之罪刑。 (二) 一般被告雖對一審判決並無不服,但是懼怕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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