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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多張獨立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已合併申請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後,可否再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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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多張獨立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已合併申請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後,可否再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乙案
內政部94.7.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7號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本案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其中一幢如能符合前揭處理原則第2點適用範圍第2項第2款(94年1月11日修正後第2點(三))之規定者,自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案屬事實認定,應請貴局本於職權逕為核處。」、「如依本條例第31條(92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31條、第32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且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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