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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及公共基金運用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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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及公共基金運用等疑義乙案 內政部94.5.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3300號函 一、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及委員人數•••,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8款、第9款、以及第29條第2項、第5項所明文規定,故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乙節,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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