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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及未經召集人召集所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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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及未經召集人召集所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乙案 內政部93.2.2台內營字第0930081861號函
一、關於未經召集人召集所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為有效之決議乙節,按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八六六號函說明:「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推舉產生,其所為之會議決議既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六三號宣示判決筆錄所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準此,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生效力,殆無疑義。」(如附件) 二、查來函所附雅典大廈公共規約第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由召集人(由前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擔任)....乙節,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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