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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等設備,住戶擅自變更上開管線,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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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等設備,住戶擅自變更上開管線,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2.1.7台內營字第0910085686號函
按建築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復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本案函詢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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