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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六一八○號令公布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及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備機關,於私有建築物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無線電臺,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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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六一八○號令公布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及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備機關,於私有建築物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無線電臺,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1.11.11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三二六二號函
一、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乙節,按管理委員會之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規定,「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由此觀之,管理委員會是屬執行機構。實務上,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倘經規約之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限制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者或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設置無線電臺者,則管理委員會就應依規約所定事項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執行。 二、有關來函所詢陳為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六一八○號令公布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及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備機關,於私有建築物設置管線基礎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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