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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
一、違反扣押命令對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 按扣押命令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禁止執行債務人收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有違反,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若執行債務人或第 三人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類推適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執行債權人亦不生效力。 該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命令將承澤公司對被上訴人之租金債權在上訴人對承澤公司之上開債權及執行費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承澤公司不得為收取,被上訴人亦不得為清償。 。惟執行債務人即承澤公司於上開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命令送達後,將上開租金支票提示兌領 ,及交付許素珍提示兌領,均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首揭說明,對執行債權人即上訴人不生效力。 又被上訴人於收受該執行命令後,未向付款銀行為止付之通知,而任由該等租金支票兌領,無異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達到向承澤公司給付租金之結果,依首揭說明,對上訴人亦不生效力,上訴人仍得主張承澤公司對被 上訴人九十一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之租金債權仍然存在。
二、法院對屬重要之攻擊方法恝置不 論,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不僅違背扣押命令繼續清償租金,復於第一審判決確認租金債權存在後,與執行債務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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