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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立和(調)解筆錄內容,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兩造成立和解,於和解筆錄的內容,應注意的事項,有以下數點: 1. 本件起訴事項經和解後的約定。2、如有給付金額,應於何期限前匯入銀行何帳戶以為給付,逾期未給付,違約金多少。3、如已辦理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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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訴訟中的事實與理由如何主張?
答:事實及理由,於原告方面,應就本件訴訟所要主張的事實、証據、法律方面提出攻擊方法,於法院為審理後,本於法的確信,獲得勝訴的判決。於被告方面,則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証據、法律方面,檢具相關事証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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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官對訴訟事件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嗎?論何謂自由心証。
答:訴訟程序就是當事人各自提出自認有利的証據,於訴狀、法庭為表述,以取得承審法官認同,獲得有利判決。因此,當事人對對造訴狀內容為過多的情緒反應,是不必要的。 訴狀的內容,主要由事實、証據、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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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証據有那些?談証據方法。
答:訴訟程序就是當事人各自提出自認有利的証據,於訴狀、法庭為表述,以取得承審法官認同,獲得有利判決。因此,當事人對對造訴狀內容為過多的情緒反應,是不必要的。 訴狀的內容,主要由事實、証據、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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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二審法院的受命法官於開庭時,為何要求當事人表示是否同意由其調查証據- 談獨任制、合議制。
案例:趙四向王五租屋,於租期中,未給付租金,遭王五終止租約,王五提出遷讓房屋、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王五遷讓房屋請求全部勝訴,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部分勝訴,趙四對敗訴部分,則全部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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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以玩弄訴訟技巧不提出或逾時提出証據嗎?談集中審理制。
答:民事訴訟法為規避當事人故意延滯訴訟,逾時提出証據資料,造成訴訟無法審結,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採行集中審理制。有「書狀先行」、「爭點整理」、「逾時提出不予審究」等訴訟機制。如當事人(一般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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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何謂假執行?- 此「假」為「先」之意,是真的執行。
案例:趙四向法院拍定取得王五的不動產,但是王五認為其所有位於該大樓地下室的法定停車位,因法院拍定公告未加以標示為執行標的,且法院民事執行處亦未點交於趙四,仍繼續占有使用,趙四認為該法定停車位屬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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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的變更為何- 我變、變、變。
4、訴的變更為何- 我變、變、變。 案例:趙一、二、三分別共有的房子委託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出售,但仲介費用僅由趙一、趙二支付,趙三不支付,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已斡旋王五購買該不動產且移轉所有權登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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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屬固有必要共同型態的訴訟,應為原告一人或數人拒絕為原告,應如何處理?
案例:就為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八人之一的趙四,對相鄰土地的所有權人提出確認經界之訴,於起訴前,先以書面請求其他共有人一併為原告,但均遭拒絕,趙四要如何才能進行本件訴訟? 答:對於民訴第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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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一起列為被告進行訴訟嗎?論共同訴訟的主觀訴的合併
案例: 趙四拍定取得的土地有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後,以建物的現使用人王五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的。法院審理期間,王五於訴狀、庭期中表示,該建物為其死亡之父的遺產,繼承人有四人,並未辦理分割。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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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証據有那些?談証據方法。
答:訴訟程序就是當事人各自提出自認有利的証據,於訴狀、法庭為表述,以取得承審法官認同,獲得有利判決。因此,當事人對對造訴狀內容為過多的情緒反應,是不必要的。 訴狀的內容,主要由事實、証據、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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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會發生何結果?-合意管轄不敵專屬管轄。
案例: 趙四向王五承租位於士林地院管轄的房子,雙方於租約約定,就買賣所生紛爭同意以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事後發生紛爭,王五向台北地院提出遷讓房屋訴訟,但遭台北地院裁定移送士林地院審理。 答: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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