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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中有部分土地為他人所有,對租約成立無影響
  租約中有部分土地為他人所有,對租約成立無影響 .按租賃契約以租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租金及標的物,自屬 租賃契約必要之點。倘上訴人已依約交付租賃物,則雖租約記載之地號有誤,於租賃契約之有效成立,當..(詳內容)

借名人的繼承人對借名登記的房屋為有權使用,出名人不能請求遷讓房屋
  借名人的繼承人對借名登記的房屋為有權使用,出名人不能請求遷讓房屋 系爭房屋於劉陳○樣生前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於 其二人間,仍應以劉陳○樣為真正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之管 理、使用、收..(詳內容)

有信託的讓與擔保關係,讓與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占有供擔保之物,依占有連鎖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源
  有信託的讓與擔保關係,讓與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占有供擔保之物,依占有連鎖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源 按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 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詳內容)

法院判決認為租約逾5年且未經公証,拍定人不承受該租約
  法院判決認為租約逾5年且未經公証,拍定人不承受該租約 法院拍賣不動產時,不動產原有之租賃關係未逾五年或已經 公證者,始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起隨同移轉於買受人..(詳內容)

法院判決,承租人所訂之逾5 年租賃契約未經公証,全部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無民法第425 條第1 項的適用
  法院判決,承租人所訂之逾5 年租賃契約未經公証,全部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無民法第425 條第1 項的適用 承租人所訂之逾5 年租賃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對當事人間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昭公信;在未付公證情..(詳內容)

經出租人合法終止原租約後,仍遭原承租人占用 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
  經出租人合法終止原租約後,仍遭原承租人占用 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 按租賃契約如經出租人合法終止,即當然消滅,承租人單方 面之繼續使用原租賃物,仍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又占有 固為事實,並非權利..(詳內容)

借名人占有使用借名的房屋,出名人的繼承人訴請遷讓房屋應,為權利濫用而有違誠信
  借名人占有使用借名的房屋,出名人的繼承人訴請遷讓房屋應,為權利濫用而有違誠信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父鍾享友間就系爭房地之投標,確實存在類似借名之法律關係,即被上訴人始為系爭房地之真正所有人,鍾享友僅係..(詳內容)

占有連鎖
  占有連鎖 按受所有人交付並允其移轉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 第三人,該第三人得超越債之相對性,向所有人主張其為有 權占有,此占有連鎖之法理,為實務所採認。 ,訴外人陳○美既向郭陳梅價購取得..(詳內容)

不當得利利得人為多數人時,應查明其利得若干,而非命其共同給付
  不當得利利得人為多數人時,應查明其利得若干,而非命其共同給付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詳內容)

對主張有借名登記者,應負舉証責任
  對主張有借名登記者,應負舉証責任 「借名登記」者,既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 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惟土地登記名義人即為土地 ..(詳內容)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的必以該租賃物讓與之時,已存在有效之租賃契約,並經承租人占有中為前提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的必以該租賃物讓與之時,已存在有效之租賃契約,並經承租人占有中為前提。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詳內容)

分別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為可分之債
  分別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為可分之債 就單獨所有的房屋遭人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可就土地及房屋的價額為請求分別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就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不當得利請求權,如果請求的標的為金錢,則為可分之債,各共有..(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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