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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可修補且費用不高,不得解除契約
漏水可修補且費用不高,不得解除契約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該條所稱「行使權利」,當涵攝因給付遲延所 生契約解除權在內,是債權人因債人給付遲延欲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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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如何就買方使用上利益與買方返還的價金為抵銷
賣方如何就買方使用上利益與買方返還的價金為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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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是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已存在,無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的適用
漏水是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已存在,無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的適用 系爭房屋上開漏水現象之瑕疵原因,既於兩造訂立系爭契約前即已存在,被上訴人雖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尚不構成不完全給付,上訴人無從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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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對所購房屋有向銀行抵押貸款於解除契約時,賣方可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始返還價金的同時履行抗辯
買方對所購房屋有向銀行抵押貸款於解除契約時,賣方可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始返還價金的同時履行抗辯 按「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 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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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可修補且費用不高,不得解除契約
漏水可修補且費用不高,不得解除契約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該條所稱「行使權利」,當涵攝因給付遲延所 生契約解除權在內,是債權人因債人給付遲延欲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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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酌減後金額請求不當得利附加利息,實務上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違約金酌減後金額請求不當得利附加利息,實務上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又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 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 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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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海砂屋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出售海砂屋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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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拒絕給付約定期款價金,於法無據
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拒絕給付約定期款價金,於法無據 上訴人雖另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函覆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屋公共設施面積超過約定坪數、公共設施未完工及為毛胚屋且品質粗糙之瑕疵等為由,拒絕付款。惟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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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是否高的認定標準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是否高的認定標準 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83年訂定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 子含量限制如下:一般鋼筋混凝土:0.6kg/㎡以下;鋼筋混 凝土(所處環境考慮耐久性):0.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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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與基地所有人訂立租約時,係約定以在土地上有房屋(建築物)為目的,即不因該房屋嗣後被拆除而影響其原本已取得之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與基地所有人訂立租約時,係約定以在土地上有房屋(建築物)為目的,即不因該房屋嗣後被拆除而影響其原本已取得之優先購買權, 又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旨在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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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為土地法34條之1的承受人,應扣除其應有部分及人數,經扣除後,同意處分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未達三分之二,該處分行為於法不生效力。
部分共有人為土地法34條之1的承受人,應扣除其應有部分及人數,經扣除後,同意處分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未達三分之二,該處分行為於法不生效力。 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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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購權人一經表示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即當然於出賣之共有人與優先承購之共有人間成立
優先承購權人一經表示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即當然於出賣之共有人與優先承購之共有人間成立 按優先承購權人一經表示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則該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即當然於出賣之共有人與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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