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文章
■案件委託
■會員管理
■心靈饗宴
■詩詞賞析
■回到首頁
法律文章
強制執行實務
不動產訴訟
互助會停看聽
公平交易法
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裁判選輯
夫妻婚姻
卡奴債 務清理
本票訴訟
本票債權教室
民事程序實務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法- 車禍賠償
仲介
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案例- 妨害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教室
刑事訴訟實務
各式契約範本
地上權
如何打民事官司
行政訴訟
車禍處理
車禍處理須知
使用票據法則
房地糾紛
房地產裁判選輯
房地產訴訟實務
承攬
抵押權訴訟
拆屋還地訴訟
法拍看招
法律名詞
金錢債務實務
附隨義務
保證必看
挑戰民事官司
看報紙學法律
借名登記
租賃訴訟
租賃須知
討債訴狀
停車位
停車位裁判選輯
假扣押假處分
區分所有人會議
國家賠償
婚姻官司看招
清償借款訴訟
清償繼承債務
票據權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問題
勞資爭議訴訟
給付工程款訴訟
給付委任報酬
給付保險金訴訟
給付票款訴訟
訴狀範例
買賣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債務
塗銷預告登記
損害賠償訴訟
賃務人異議之訴
撤銷仲裁判斷
認識刑事訴訟
確認通行權
談抵押權
遷讓房屋訴訟
親子身分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優先承買權
繼承實務
共有
1771
筆, [
頁首
] [
上頁
] [
下頁
] [
頁尾
] [
109
/ 148 ]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意義為何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意義為何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
詳內容
)
登記縱有通謀虛偽表示而無效移轉行為,在登記名義人的權利登記未依法塗銷前,登記名義人仍非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之權利。
登記縱有通謀虛偽表示而無效移轉行為,在登記名義人的權利登記未依法塗銷前,登記名義人仍非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之權利。 惟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
詳內容
)
承租人放棄優先承買權,必須其知悉買賣條件後,始能為之
承租人放棄優先承買權,必須其知悉買賣條件後,始能為之 按承租人放棄優先承買權,必須其知悉買賣條件後,始能為之。倘其僅知出賣之事實,不知買賣之條件,尚難僅因其久未行使優先承買權,而指其嗣後行使係..(
詳內容
)
基地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應先證明有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基地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應先證明有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
詳內容
)
優先承購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效力的法定形成權,毋須義務人承諾。
優先承購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效力的法定形成權,毋須義務人承諾。 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依同法條第五項於公同..(
詳內容
)
共有人已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出賣的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亦不影響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的效力
共有人已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出賣的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亦不影響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的效力 另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就出賣其土地應有部分或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已合法存在,於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詳內容
)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優先承買應將出賣與他人之買賣價額一併通知,始謂已盡通知的義務。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優先承買應將出賣與他人之買賣價額一併通知,始謂已盡通知的義務。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
詳內容
)
給付無確定期限得債務,需經催告始生給付遲延,須再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
給付無確定期限得債務,需經催告始生給付遲延,須再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 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非..(
詳內容
)
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所為的處分行為,係法律所賦予的代理權
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所為的處分行為,係法律所賦予的代理權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為之處分行為,為處分之共有人,對自己之應有部分係處分自己之權利,其得一併處分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乃源於法律所賦予..(
詳內容
)
不同的共有人土地出租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為契約聯立,終止租約可由不同地號共有人各別為之
不同的共有人土地出租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為契約聯立,終止租約可由不同地號共有人各別為之 系爭土地與○之○地號土地既屬不同之所有權 人所有,其地形均各自方正完整,上訴人於承租後,分別於各該地號土地上興..(
詳內容
)
未出賣土地的共有人非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無任何法律關係
未出賣土地的共有人非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無任何法律關係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
詳內容
)
在債務人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勝訴確定前,拍定人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在債務人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勝訴確定前,拍定人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在債務人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對承受之債權人或拍定人主張其有建築物所有權獲勝訴判決確定前(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第一三七 ○號解釋及本..(
詳內容
)
謝心味法律服務網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55巷1弄4號19F
電 話:(02)3393-1269 傳真:(02)3393-1291
手機付費電話諮詢
e-mail:
lin04751@ms63.hinet.net
資料提供:謝心味律師 網站設計:
永然法網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