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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僅需對有爭執之相鄰周圍地所有人提起
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僅需對有爭執之相鄰周圍地所有人提起 土地所有人祇須對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而有爭執之相鄰周圍地所有人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為已足,不以對所有周圍地之所有人均起訴或一同起訴併列被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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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行權,原則上不得開設道路,僅於必要時始得為之
有通行權,原則上不得開設道路,僅於必要時始得為之 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所定之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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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最少之案例
損害最少之案例 土地與○○○地號土地共有人非全部相同,被上訴人原為○○○地號土地共有人,其反對出賣該土地,該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予以處分,難認係因被上訴人之任意行為致系爭土地成為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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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酌定租金
請求法院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酌定租金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 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 其地租,民法第835-1條有明文規定,此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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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的標準
法院核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的標準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時,法院得因當 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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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條限於同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即需有共同使用部分
民法第八百條限於同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即需有共同使用部分 惟按依民法第八百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得請求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者,限於同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情形。所謂區分所有建築物者,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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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用地役權?
何謂公用地役權? 私有土地若實際已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成為道路,其 土地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仍為私人所保留,其所有權之 行使,仍應受限制,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土地 所有人固不得違反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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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需登記為該土地之地役權人,始取得通行該土地的權利
不動產役權需登記為該土地之地役權人,始取得通行該土地的權利按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不動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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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的地上權,不因舊建物已經拆除,而認為地上權最初設定的目的已不存在而消滅
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的地上權,不因舊建物已經拆除,而認為地上權最初設定的目的已不存在而消滅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 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亦為民法第841 條所明定。其立法理 由並謂:「地上權其地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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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是否可依公用地役關係向民事法院提起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的訴訟?
鄰居是否可依公用地役關係向民事法院提起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 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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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借用繼承人名義帳戶存款,死亡後,其他繼承人如何請求返還該存款?
被繼承人借用繼承人名義帳戶存款,死亡後,其他繼承人如何請求返還該存款? 答:系爭六五一號帳戶內存款,係陳月霞借用上訴人名義存入,陳月霞與上訴人間存在系爭借名契約,應類推適用關於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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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不否認上訴人亦為法定繼承人,惟置其繼承權於不顧,主張依系爭遺囑分割遺產,行使遺產上之權利,縱未辦理遺產之繼承登記, 亦屬侵害上訴人之繼承權。
繼承人不否認上訴人亦為法定繼承人,惟置其繼承權於不顧,主張依系爭遺囑分割遺產,行使遺產上之權利,縱未辦理遺產之繼承登記, 亦屬侵害上訴人之繼承權。 次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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