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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
繼次按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 次按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查被上訴人與蔡○陽、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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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
繼次按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 次按繼承人本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雖尚未登記,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仍然存在。查被上訴人與蔡○陽、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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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主張終止地上權與塗銷地上權,法院如何裁定裁判費?
一訴主張終止地上權與塗銷地上權,法院如何裁定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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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9年1 月5 日修正前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有民法第833 條之1的適用。
在99年1 月5 日修正前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有民法第833 條之1的適用。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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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租金之訴與給付租金之訴可合併主張,但以有預為請求的必要為限
調整租金之訴與給付租金之訴可合併主張,但以有預為請求的必要為限 按依民法第442 條規定請求調整租金,屬形成之訴,固應於 法院為形成判決,以確定其增減之租金額後,當事人始得請 求所增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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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
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 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關於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之請求,係由法院變 更原物權之內容,在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 ,此為上揭修正條文立法理由所明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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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地上權或酌定其存續期間,共有人有數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一同起訴,當事人始適格
終止地上權或酌定其存續期間,共有人有數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一同起訴,當事人始適格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833 條之1 條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或 酌定其存續期間,及依民法第835 條之1 規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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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涉訟的裁判費計算標準
地上權涉訟的裁判費計算標準 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因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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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有關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的認定
法院核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有關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的認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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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核定未定有地租地上權地租之訴
請求核定未定有地租地上權地租之訴 按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參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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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請求法院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酌定租金判決主文
酌定請求法院就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酌定租金判決主文 判決主文「追加原告就坐落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租金,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酌定如原判決附表所 示按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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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地上權或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塗銷登記係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
終止地上權或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塗銷登記係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 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權,法律依據為民法第833 條之1,而塗銷地上權登記則為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 因此,法院如判決終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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