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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公同共有的債權訴訟,公同共有人有人有人不同意起訴時,應如何處理?
問:對公同共有的債權訴訟,公同共有人有人有人不同意起訴時,應如何處理? 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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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就公同共有物權利請求,可否單獨提出?
問: 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就公同共有物權利請求,可否單獨提出? 答: 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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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同共有人如何行使優先承購權可否部分不接受或擅自變更買賣條件?
問:公同共有人如何行使優先承購權可否部分不接受或擅自變更買賣條件? 答: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係指他公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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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惟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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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如為其他專有部分所圍繞,無法對外為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處理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如為其他專有部分所圍繞,無法對外為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處理 惟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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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何強制執行 ?
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何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判 要 旨: 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 「物」聲請強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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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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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訴之聲明不明暸或不完足,未行使闡明權是否合法?
法院對訴之聲明不明暸或不完足,未行使闡明權是否合法? 答:給付判決之主文必須明確,俾利於強 制執行及決定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 是以共有人行使回復共有物請求權時,其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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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出名人給付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表示?
起訴請求出名人給付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表示? 案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出售所取得的金錢,借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何向出名人請求? 答: 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出售於第三人,並以買賣為原因辦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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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變賣分割
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變賣分割 再按分割共有物,除依當事人協議之方法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以下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其以原物分配時,如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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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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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惟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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