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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遺產分割時可否就部分遺產維持公同共有
  問:遺產分割時可否就部分遺產維持公同共有? 答: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問:遺產分割時可否就部分遺產維持公同共有? 答: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一千..(詳內容)

問:有關遺產的訴訟是否要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問:有關遺產的訴訟是否要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答: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 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故就公同..(詳內容)

問: 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正否應經 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答: 按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修正前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修 正後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之適用,自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 之。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民事裁判 要 旨:
  問: 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正否應經 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答: 按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修正前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修 正後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之適用,自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詳內容)

問:非公同共有人受委任提起回復共有物請求權訴訟,訴之聲明如何表示?
  問:非公同共有人受委任提起回復共有物請求權訴訟,訴之聲明如何表示? 答: 按公同共有人雖可將其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 一條所取得對於第三人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事務委任他人處理,但 ..(詳內容)

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屬於原債權之變形,與原債權具有同一性,依原債權時效
  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屬於原債權之變形,與原債權具有同一性,依原債權時效 查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詳內容)

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明定。部分繼 ..(詳內容)

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承攬人受有損害時 ,承攬人得據以請求賠償
  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承攬人受有損害時,承攬人得據以請求賠償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詳內容)

附隨義務的違反足以影響契約目的的達成,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債權人得依法行使契約解除
  附隨義務的違反足以影響契約目的的達成,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債權人得依法行使契約解除 按契約關係在發展過程中,債務人..(詳內容)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依系爭工程契約第二十條第一款,上訴人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達於三分之一以上者,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之..(詳內容)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依系爭工程契約第二十條第一款,上訴人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達於三分之一以上者,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詳內容)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逾契約約定三分之一 ,違反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應盡之附隨義務 ,承攬人可終止契約 依系爭工程契約第二十條第一款,上訴人變更工程計畫減少工程費達於三分之一以上者,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詳內容)

不完全給付無法補正,可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
  不完全給付無法補正,可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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