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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未履行出具鄰地使用同意書之附隨義務,與價金給付間具有對待給付關係,買方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點約定及該契約附件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載,並參諸證人杜相甫證述情節,足認上訴人簽約時,保證系爭土地可單獨申請建築使用,且從未提及需取得鄰地地主 同意書始可申請建築執照;鄰..(詳內容)

出租人有就租賃標的是否為違章建築之事實告知承租人的附隨義務。
  出租人有就租賃標的是否為違章建築之事實告知承租人的附隨義務。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三十五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交付及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 賃物,為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詳內容)

違約金經核減後的金額即非違約金,依原契約關係所付價金之一部,於回復原狀時,自有同時履行抗辯規定之適用。
  違約金經核減後的金額即非違約金,依原契約關係所付價金之一部,於回復原狀時,自有同時履行抗辯規定之適用。 按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二百六..(詳內容)

依系爭協議約定提供處分股票當月對帳單或成交明細為附隨義務,無互為對價之對等地位,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依系爭協議約定提供處分股票當月對帳單或成交明細為附隨義務,無互為對價之對等地位,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系爭協議約定之意旨,乃在投資交換股權。就上訴人一方言,其主給付義務除交換股份外,尚包括以現金補償..(詳內容)

附隨義務之發生必當事人於契約中未加以約定者
  附隨義務之發生必當事人於契約中未加以約定者 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不完全給付,除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之違反外,固包括附屬義務之違反。所謂附隨義務 乃為確保當事人締約之目的及利益得以獲得..(詳內容)

買賣的物品違反附隨義務,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買賣的物品違反附隨義務,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所欲購買者應係檢測合格之實體物品(即料號10-20-4及認證號碼459 3 之喜○公司銀粒),故延續秦○公司之交易條件而供貨之竹齊公司亦交付喜..(詳內容)

提供經合格珠寶鑑定人鑑定並出具鑑定書,非僅係附隨義務
  提供經合格珠寶鑑定人鑑定並出具鑑定書,非僅係附隨義務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基於債之關係,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故債之核心在於給付,而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此外,..(詳內容)

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同意延期之債務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詳內容)

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同意延期之債務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債權人於保證人死亡後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事先通知保證人的繼承人並得其同意時,保證契約因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保證人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其..(詳內容)

附隨義務必於契約成立生效後始能發生
  附隨義務必於契約成立生效後始能發生 債務人違反契約之附隨義務,固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惟所謂契約之附隨義務,乃指契約成立生效後,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詳內容)

非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所應為之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毫無必要關連,亦不具輔助功能,自非系爭契約的附隨義務。
  非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所應為之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毫無必要關連,亦不具輔助功能,自非系爭契約的附隨義務。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被上訴人依約..(詳內容)

更抵押債務人僅係附隨義務,如未約定履行期限,需定期命履行
  變更抵押債務人僅係附隨義務,如未約定履行期限,需定期命履行 上訴人即需定期命被上訴人履行,於被上訴人未按期履行,上訴人既於訂立系爭買賣契約時,財務狀況不佳,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銀行貸款,首重在被上訴人..(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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