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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認領無效情事,但依當事人意思,可轉認成立擬制之養親子關係
雖有認領無效情事,但依當事人意思,可轉認成立擬制之養親子關係 按身分法係以人倫秩序之事實為規範對象,如將無效之身分行為,解釋為自始、當然、絕對之無效,將使已建立之人倫秩序,因無法回復原狀而陷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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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逾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依家事事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其訴訟無理由。
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逾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依家事事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其訴訟無理由。 惟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倘因逾同法 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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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可提起確認伊等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存在之訴
代位繼承人可提起確認伊等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存在之訴 按代位繼承人係基於自己固有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其繼承權並非承受自被代位繼承人,僅在應繼分方面代襲之。被上訴人雖拋棄對黃賴秀鳳之繼承權,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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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養子女之意自幼撫養為子女,需取得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以收養子女之意自幼撫養為子女,需取得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查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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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當修正前民法第1073條收養要件,事後有無辦理收養或姓氏變更之戶籍登記,或戶籍上所記載之稱謂為何,對於業已成立之收養關係不生影響
如該當修正前民法第1073條收養要件,事後有無辦理收養或姓氏變更之戶籍登記,或戶籍上所記載之稱謂為何,對於業已成立之收養關係不生影響修正前民法第1073條有溩的業已成立之收養關係另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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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前,生父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在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前,生父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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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於繼承開始逾十年後始發生被侵害,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處理
繼承權於繼承開始逾十年後始發生被侵害,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處理 按繼承權被侵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之。其回復請求權,自 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 逾十年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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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法院可依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
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法院可依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按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雖屬因財產權涉訟,惟繼承權係以配偶或一定親屬之身分關係為基礎之財產權,當事人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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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死後認領之被認領子女,就尚未分割的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仍得對之主張繼承權
生父死後認領之被認領子女,就尚未分割的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仍得對之主張繼承權 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明定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訴,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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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後收養的人,可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對死後收養的人,可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訴外人江宗璜係在台灣光復之後,為其已死亡之子即訴外人江○○收養上訴人養上訴人,斯時施行之民法親屬編並未承認死後收養,江○○於江○○死亡後收養上訴人,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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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提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不成立,再提確認被告對 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部分,不具有確認利益
既提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不成立,再提確認被告對 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部分,不具有確認利益 2.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不 成立,既經本院判決認定原告之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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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協力為血緣鑑定,法院可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當事人不協力為血緣鑑定,法院可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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