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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按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又繼承人拋棄..(詳內容)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侵害特留分,是類推適用而非適用民法第1125條處理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侵害特留分,是類推適用而非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處理 惟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詳內容)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按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又繼承人拋棄..(詳內容)

特留分扣減權可提起塗銷繼承登記
  特留分扣減權可提起塗銷繼承登記 次查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者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屬 物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詳內容)

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的除斥期間
  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的除斥期間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分..(詳內容)

依遺囑主張依分割遺產,縱未辦理遺產之繼承登記,亦屬侵害繼承人的繼承權。
  依遺囑主張依分割遺產,縱未辦理遺產之繼承登記,亦屬侵害繼承人的繼承權。 次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 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詳內容)

遺產分割訴訟,對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
  遺產分割訴訟,對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 次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係就全部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非在消滅..(詳內容)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按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又繼承人拋棄..(詳內容)

分割遺產,應先對該遺產辦理繼承的公同共有登記
  分割遺產,應先對該遺產辦理繼承的公同共有登記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因繼承於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詳內容)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可不行使; 拋棄特留分者,仍不失為繼承人 按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之拋棄。又繼承人拋棄..(詳內容)

特留分扣減的行使,並不生與遺產的受遺贈人間對遺產有公同共有關係
  特留分扣減的行使,並不生與遺產的受遺贈人間對遺產有公同共有關係 況遺產繼承與特留分之扣減,二者性質及效力 均不相同。前者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詳內容)

特留分扣減的行使,並不生與遺產的受遺贈人間對遺產有公同共有關係
  特留分扣減的行使,並不生與遺產的受遺贈人間對遺產有公同共有關係 況遺產繼承與特留分之扣減,二者性質及效力 均不相同。前者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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