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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標的物,非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標的物,非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就登記為自己名義之財產為處分,縱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尚難認成立不當得利;而無因管理必須管理人以其管理行為所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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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登記時,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共有物分割登記時,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第一項)。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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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請求請求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無保護之必要
繼承人請求請求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無保護之必要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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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按公寓大廈中屬於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停車位,固得為買賣之標的物,但須與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隨同移轉於同一人,如區分所有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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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 如已協議分割遺產,請求拆屋還地,即無以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 如已協議分割遺產,請求拆屋還地,即無以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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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遺產於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應負塗銷義務者,仍為全體繼承人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塗銷「陳阿發」名義之地上權登記部分,陳阿發已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死亡(見一審卷第一宗一七頁),該地上權因尚未辦畢繼承登記,倘陳阿發生前已負有塗銷登記之義務,即可逕行請求陳阿發之繼承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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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登記,係屬物權,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
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登記,係屬物權,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 次按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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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有數人時,終止地上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全體或向全體為意思表示,
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有數人時,終止地上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全體或向全體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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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系爭土地共有人自無優先承購權
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系爭土地共有人自無優先承購權 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不過對應有部分較少之共有 人應有部分,有權代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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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變賣分割
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變賣分割 再按分割共有物,除依當事人協議之方法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以下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其以原物分配時,如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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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
拆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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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是各別存在的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是各別存在的請求權 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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