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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非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非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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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繼承人占有繼承標的,屬公同共有債權,需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明定。部分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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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並非權利,無公同共有可言
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並非權利,無公同共有可言 按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並非權利,無公同共有可言。上訴人陳稱:「九十幾年間有將房屋收回,我沒有搬回來住,準備出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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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 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惟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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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有物有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得聲請對爭執之共有物為假處分
對共有物有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得聲請對爭執之共有物為假處分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即得聲請假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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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出名人給付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表示?
起訴請求出名人給付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表示? 案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出售所取得的金錢,借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何向出名人請求? 答: 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出售於第三人,並以買賣為原因辦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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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對公同共有債權起訴,有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裁定追加其為原告 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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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屬於原債權之變形,與原債權具有同一性,依原債權時效
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屬於原債權之變形,與原債權具有同一性,依原債權時效 查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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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代位終止債務人的借名登記、請求所有權移轉,但不能提起確認該借名物為債務人所有之訴
債權人可代位終止債務人的借名登記、請求所有權移轉,但不能提起確認該借名物為債務人所有之訴 借名人終止借名契約以前,系爭不動產自屬出名人所有,因此借名人的債權人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為借名人所有,即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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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終止後,雖經法院調解同意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移轉登記前,借名人並未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借名登記終止後,雖經法院調解同意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移轉登記前,借名人並未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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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終止後,僅取得返還所有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並未取得所得權,不能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出名人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借名登記終止後,僅取得返還所有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並未取得所得權,不能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出名人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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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可對借名人以外的人,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權狀
出名人可對借名人以外的人,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權狀 惟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真正權利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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