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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終止,如借名登記契約時既無向第三人給付 的約定,借名人僅能請求出名人將標的物返還於借名人
系爭停車位原為被上訴人「借名登記」予呂 麗珠所有,嗣於91年間改「借名登記」予上訴人所有,並 委任代書以贈與之方式辦理移轉登記等語,核與系爭停車 位自始至終均由被上訴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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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年 9月18日 臺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
69年修正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雖已有規定,區分 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依第69條第1項規定辦 理者,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同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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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9:法院於遺產分割的案件,對遺產範圍是需依職權探知?
問19:法院於遺產分割的案件,對遺產範圍是需依職權探知? 答:遺產分割有創設效力並具一次性,遺產分割方法為法院之職權事項,不受當事人分割方法主張限制,遺產之範圍非不得依職權探知。原審既於判決理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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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對夫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要件為何?
問20:對夫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要件為何? 應如何主張? 答: 對夫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酌減或免除分配,以夫妻一方有無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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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僅限夫或妻可行使?
問一: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僅限夫或妻可行使? 答:夫妻結婚,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中,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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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3: 繼承人中的一人對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時效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繼承人?
問13: 繼承人中的一人對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時效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繼承人? 答: 繼承人中的一人對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時效抗辯,效力並不及及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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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生存配偶對其他繼承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需與繼承人分擔該債務?
問14:生存配偶對其他繼承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需與繼承人分擔該債務? 答:不需要。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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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5: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法院核定的擔保金多少?
問15: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法院核定的擔保金多少? 答: 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如所核准,所定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的擔保金,一般為請求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但是,對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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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6: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可否請求法定利息?
問16: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可否請求法定利息? 答:可以。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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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7: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繼承人出具同意書列為未清償債務,經認領訴訟勝訴確定判決的繼承人提起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是否有理由?
問17: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繼承人出具同意書列為未清償債務,經認領訴訟勝訴確定判決的繼承人提起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是否有理由? 答: 夫妻離婚時,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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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 死亡配偶的繼承人可否對生存的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問12: 死亡配偶的繼承人可否對生存的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答:不可以。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 夫妻相互間的請求權,民法親屬篇並未規定繼承人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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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8:於訴訟中因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者,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價值計算之準據時點為何?
問18:於訴訟中因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者,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價值計算之準據時點為何? 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的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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