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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的消滅時效如何進行?
  問2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的消滅時效如何進行? 答: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時起,二年間不..(詳內容)

問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為何?
  問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為何? 答: 民法第1030條之1訂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詳內容)

問11:繼承人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生存的配偶可否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問11:繼承人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生存的配偶可否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答:因為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性質上可以相互併存。因此,縱使生存配偶對於..(詳內容)

問十:夫妻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可否再請求繼承財產?
  問十:夫妻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可否再請求繼承財產? 答:二者是可以併存的。 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 、教養子女..(詳內容)

問九:夫妻於民國75年6月5日前結婚,就如一方死亡,則其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均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問九:夫妻於民國75年6月5日前結婚,就如一方死亡,則其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均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答:夫妻於75年6月5日之前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如一..(詳內容)

問七:不能舉証証明為婚前財產,被推定為婚後財產,是否顯失公平?
  問七:不能舉証証明為婚前財產,被推定為婚後財產,是否顯失公平? 答: 法定財產制中,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 明..(詳內容)

問六:夫妻間的贈與,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問六:夫妻間的贈與,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答:民法第1030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詳內容)

問五: 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範圍為何?
  問五: 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範圍為何? 答: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此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權利(如存款、保險金、債權)。就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加以清算,各自扣..(詳內容)

問四: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拋棄?
  問四: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拋棄? 答: 夫妻的一方拋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對於他方 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應向他方 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生拋棄的效..(詳內容)

問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指為何?
  問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指為何? 答:我國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需夫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才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範..(詳內容)

問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指為何?
  問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指為何? 答:我國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需夫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才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範..(詳內容)

問22:夫或妻以原有財產清償對方債務,所生的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
  問22:夫或妻以原有財產清償對方債務,所生的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 答: 惟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固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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