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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有權權狀的停車位,可否移轉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
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同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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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同意人數如何計算?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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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地買賣契約內所附分管協議書,效力是否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約定專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規定,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復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關規定之訂定或變更或約定專用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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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任委員一職可否由非管理委員的住戶代理?
按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其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式應於規約中明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其定有明文,所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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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起造人可否動用公共基金?
為落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關於共同利益及維繕、維護事項,需設置公共基金,有關公共基金來源部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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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開會公告事項的修正規約決議效力為何?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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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大廈,如何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證。…」又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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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開支票使用,兌現者對跳票者,該如何行使權利﹖
問三十九、互開支票使用,兌現者對跳票者,該如何行使權利﹖ 答:互開支票使用,一方支票兌現,另一方則退票,跳票者因他方支票兌現,而受有該支票兌現所生財產上的利益,雖依雙方的約定有取得該票款的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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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
案例:甲持有乙陸續向其借款柒拾萬元所簽發作為擔保的本票肆紙,惟於借款日屆至後,乙均藉故不還,甲擬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定,應如何撰寫? 解析: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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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票據的假扣押?
案例:乙向甲公司購買貨物一批,金額伍拾萬元,並簽發同額三個月到期的遠期支票乙紙以為給付,惟到期經甲向銀行提示卻遭退票 ,甲公司欲提起訴訟以便查封拍賣乙財產俾使該債款獲得清償,但為防止乙脫產,甲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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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
問十、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 答:在未取得執行名義以前,可透過平時業務往來中知悉債務人的往來銀行帳戶或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或於借貸時請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資料 。如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的執行名義,如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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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問九、債權人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答:債權人於提起訴訟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或對第三人可請求給付金錢的動產不動產、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避日後進行訴訟,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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