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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管委會訴請住戶返還占有的系爭屋頂突出物部分,損害金或不當得利部分,當事人適格
  三十八、管委會訴請住戶返還占有的系爭屋頂突出物部分,損害金或不當得利部分,當事人適格 惟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詳內容)

四十六、契約約定由承購戶取得屋頂平台專用權為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所定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除斥期間之適用
  四十六、契約約定由承購戶取得屋頂平台專用權為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所定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除斥期間之適用 系爭屋頂平台專用權為買賣標的物之一,與系爭房地同屬上訴人之主給付..(詳內容)

三十七、該承購戶各別與建商簽定之同意書,非不能視為全體共有人間共同簽定的共有物分管契約
  三十七、該承購戶各別與建商簽定之同意,非不能視為全體共有人間共同簽定的共有物分管契 約 ..(詳內容)

四十八、警衛室及鐵門、樑柱屬於大廈之共用部分,拆除屬對於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及改良,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行之
  四十八、警衛室及鐵門、樑柱屬於大廈之共用部分,拆除屬對於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及改良,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行之 本件大大公司所增設之警衛室及鐵門、樑柱,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其目的在於強化社區之..(詳內容)

四十五、騎樓雖得以主建物辦理登記,但未於契約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計算主建物包括騎樓有誤
  四十五、騎樓雖得以主建物辦理登記,但未於契約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計算主建物包括騎樓有誤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既規定騎樓係屬道路範圍,依同條例第八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騎樓之使用、收益..(詳內容)

四十四、管委會與第三人簽訂契約的事項,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由上
  四十四、管委會與第三人簽訂契約的事項,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由上訴人執行者,無權利能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固有當事人能力,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旨在執行「區分所..(詳內容)

四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為強行法規,違反可訴請確認該決議無效
  四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為強行法規,違反可訴請確認該決議無效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 無..(詳內容)

四十二、同一棟有數層的房屋為繼承的遺產未分割,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
  四十二、同一棟有數層的房屋為繼承的遺產未分割,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始公布施行,所稱之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 明確界..(詳內容)

四十一、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服務契約,對住戶非第三人利益契約
  四十一、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服務契約,對住戶非第三人利益契約 住戶遭竊,不能訴請保全公司賠償 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詳內容)

四十、屋頂平台之分管契約,成立於公寓大廈
  四十、屋頂平台之分管契約,成立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上訴人應受該契約之拘束。 以系爭大樓關於屋頂平台之分管契約,成立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上訴人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該大樓並未特定屋頂平台用途及..(詳內容)

有關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全體解職或非全體解職補選委員,其管理委員任期疑義乙案
  有關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全體解職或非全體解職補選委員,其管理委員任期疑義乙案 內政部91.9.16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二七號函 按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詳內容)

有關台北比佛利曼哈頓社區推選召集人疑義乙案
  有關台北比佛利曼哈頓社區推選召集人疑義乙案 內政部90.10.29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九七七號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區分所有權人..(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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