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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載明發票人的身分証字號、及以戶籍地為付款地,於法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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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票上載明發票人的身分証字號,一來係為確定真正的發票人為何,因為與發票人同姓同名者可能很多,究竟係哪一位,可透過身分証字號加以確定; 二來,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需提供其身分証字號之故。..(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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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時核發債權憑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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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債權人強制執行,或是債務人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後,拍賣所得到的金額仍不能夠清償債權人債權時,法院命令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到期債權人不向法院為報告或是為債務人無財產的..(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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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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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收受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答: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中,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向發命令之法院..(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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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執行債務人於銀行的存款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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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銀行的存款,對銀行所發扣押的執行命令說明中通常會載明,本命令僅及送達時債務人存款餘額(有的會載明及其將來所生的利息 ),不及於將來的存款。本命令效力僅及於第三人銀行..(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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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悉執行命令屬何種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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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法院所發的執行命令主旨所載的文字加以判斷屬於何種執行命令,如果執行命令主旨載明為【禁止】債務人就扣押金額對第三人○○債權或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則為扣押命令。
如執行命..(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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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收到二份法院對債務人的扣押命令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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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如為薪資,如果被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於收到法院核發的收取或支付轉給的執行命令後,在債權人收取該金錢或交付於法院前,又收到法院另一份扣押命令,而且該扣押命令所扣押的..(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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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債權以不同執行名義先後對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再繳納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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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債權以不同執行名義先後對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再繳納執行費?
答: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抵押物為拍賣的強制執行,並已按其債權額繳足執行費,事後僅獲得部分清償。債權人乃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就未能..(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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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財產有設定抵押權時,影響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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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 如抵押權 )或優先受償的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 就抵押權係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 債權證明..(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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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執行債務人遭其他債權人假扣押、假處分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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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遭其他債權人假扣押、假處分的不動產,仍可以強制執行。即於強制執行狀中載明該假扣押、假處分的文號、股別、請執行法院為調卷執行。因為假扣押、假處分的..(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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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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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一、何謂假執行?
答: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提起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數量的有價証券等財產權為對象的民事訴訟,可於起訴狀中表明,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如此一來,如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縱使還..(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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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証後無法查得債務人財產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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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因為無法查得債滿務人名下的財產,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後的價金無法足夠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或是債權人根本連一毛錢都拿不到,債權人取得法院..(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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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監護權何父母何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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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裁判離婚夫妻何人行使監護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應以子女的利益著想,審酌一切情狀,如子女年齡、性別,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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