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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會預防與解決之道
  答: (一)學會查詢會首會員所有及財產之絕招: 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假扣押、假執行之裁定、准許拍賣之裁定、本票之裁定,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於法院成立之和解、調解筆..(詳內容)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程序?
  答:收養子女的方式,依民法規定,應訂立書面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夫妻共同辦理收養、收養人應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直系血親間不得收養、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始可。 法院的認可程序為:由收養人住所..(詳內容)

開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會首有無代會員投標? (二)得標會員究係本人親自到場或委託投標?如係委託投標,受託人有無委託書? (三)得標會員標單上之記載是否依會單上所約定之格式為之。 ..(詳內容)

參加互助會如何評估風險?
  (一)會首、會員之資力如何? (二)會首發起互助會之用途為何? (三)會首是否同時為會腳? (四)同一會員是否占有為多腳? (五)會首會員如為多腳,是否於會單上有載 明須經幾期始得參與投標? ..(詳內容)

如何解除保證責任?
  如因職務關係,為公司向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於離職時為解除保證人責任,應以郵局存證信函向銀行為解除的意思表示。雖然保證契約,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締結的契約,依契約一般原則,非經債權人同意,不能解..(詳內容)

會首如何降低倒會風險?
  (一)以內標式較外標式標會有利。 (二)出標金額高低限制不宜過大。 (三)會期宜適中,一般以二年左右較適當。 (四)會員應細選,其職業是否具危險性?財力如何?若係..(詳內容)

物保、人保孰先清償?
  就保證債務,如於保證人外,另有設定抵押權( 即俗稱物保 ),則於主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實務上固認為應儘先由抵押物拍賣清償,然於債權人並未拋棄為債權擔保的抵押權( 如未經保證人同意更換抵押物 )..(詳內容)

何謂「內標」「外標」?
  稱「內標」者,即以會款減去各期得標標金之淨額為活會會員各期所應繳納之會款,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隨每期標金而變動;至於會員得標後即成為死會會員,每期應按原定會款繳納,不得減除標金,即得標後其應繳..(詳內容)

保證基本認識。
  一、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保證人與債權人意思合致,契約即成立,對保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成立要件,保證人不能以對保過遲為理由,主張免負保證責任的依據。 二、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並不以作成..(詳內容)

貸與金錢於他人應注意事項?
  答:(一)應先確認借貸主體:究係何人為借錢對象,應先予以釐清,因事涉該人有無償還能力,及日後請求清償對象問題。為確保債權起見,出面借款的人如為中間人而非本人,可要求其於借據上為連帶保證人。舉如董事長為..(詳內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要件為何?
  答:(一)刑法第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須行為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犯罪時間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復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行為,始成立。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後,強制執..(詳內容)

通謀簽發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參與分配,構成何刑責?
  答:(一)債務人與第三人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假債權,由債務人簽發本票交給第三人,第三人持之向法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 的裁定,依其主觀犯意,已使債權人債權受損,自係明知為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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