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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院執行命令是否構成違背查封效力罪名?
  案例:阿雄因積欠旺恩債務一千萬元,旺恩乃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經裁定後進而為強制執行,法院乃為禁止對阿雄擔任董事長就其所有在有義有限公司的出資,在一千萬元範圍內,禁止其為轉讓或其他處分行為,並禁止第三人就..(詳內容)

買賣不破租賃要件為何?
  答:(一)租賃為債權非物權,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於當事人之間始發生效力,但是法律為了保護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乃規定於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則受讓人承受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與承租人..(詳內容)

對參與分配的假債權,如何排除?
  答:(一)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債權有不同意,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異議未終結前,為異議的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詳內容)

何種情形構成誹謗罪?
  案例:阿雄與小美交往多年,且曾經發生性關係。嗣後小美與有義訂婚,阿雄心有不甘,遂到有義家,將上情告訴其父、母,是時其祖父母、弟妹均在場。阿雄與小美的事因而傳揚開來,最後導致小美與有義解除婚約。請問阿雄..(詳內容)

債務人欠債不還,是否構成詐欺罪?
  答:(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詳內容)

應訊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案例:阿雄因偽造文書罪,遭建宏提出告訴,於檢察官偵訊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以維護己身權益。 解析:(一) 檢察官對被告偵訊時,首先應訊問被告的性別、身分字號、住居所 ,即為﹁人別﹂訊問。其後再依刑..(詳內容)

同一建築基地各棟大樓可否各別成立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的建築物及其基地。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二點(三)明文,同一宗建築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各幢公寓大..(詳內容)

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可否決議更換大樓進駐服務的保全公司?
  進駐大樓服務的保全公司或物業( 大樓 )管理服務公司,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指的管理服務人,即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詳內容)

管理費收取金額由管理委員會機動決定是否合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費有關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前項共用部分..(詳內容)

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大樓,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
  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的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十五、第十六條等,對共用部分..(詳內容)

住戶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的資料?
  查「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詳內容)

公共基金以何標準提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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