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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能否請求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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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法定財產為夫妻財產制者,家庭生活費用如夫有支付能力應由
夫負擔,如妻有拒絕與夫同居的正當理由,可請求分居期間的生
活費用,供給費用的數額,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規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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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追追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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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追追追三本票債權追追追三
問二十一: 於債權人法院核准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無法提供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有何後果?
問二十二: 債權人如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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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告訴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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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教室
告訴篇(二)
問二十六: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後,傳票載明為99年度他字第○○號,他字案為何義?
問二十七: 檢察官以証人傳訊,偵訊後是否會對証人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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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告訴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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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篇(一)
問一:如果被打,要向何單位提出告訴?
問二:向派出所提出告訴,要注意何事項?
問三: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口頭陳述?
問四: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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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告訴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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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篇(三)
問五十一:法院受理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會如何處理?
問五十二: 再議有理由發回地檢署重為偵查的案件,是否由原承辦檢察官處理?
問五十三: 檢察官對再議有理由發回偵查的案件,..(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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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之聲明不明確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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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之聲明不明確遭駁回。
訴之聲明為: 被上訴人不得在系爭房屋內及該樓層共用區域製造足以「使人無法忍受」之噪音、喧嘩或其他干擾鄰居安寧之行為,
所謂「使人無法忍受」,其聲明自欠明確,縱將來判決..(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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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管委會就無權占有之停車位,應負返還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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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管委會就無權占有之停車位,應負返還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查被上訴人係系爭地下層建物之共有人,而該建物共有人就停車位之使用已有分管協議,被上訴人分得系爭停車位,並與上
訴人簽..(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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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拍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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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拍賣的認定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可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可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使用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通道及公共空間等;另水電
使用及費用計算上,亦非不可區分(如安..(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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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已成立的分管契約既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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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已成立的分管契約既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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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割協議與分管協議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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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割協議與分管協議的差異
按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管理
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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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管契約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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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管契約的認定
惟不動產之買賣契稅,係就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而課徵,並不以完成所有權移轉取得之物權行為為要件,而房屋稅之稅籍登記僅為行政上課徵稅捐之依據,亦難據之逕為房屋所有權歸屬之證明..(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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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前,土地建物屬不同人,可分別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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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前,土地建物屬不同人,可分別移轉。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前,土
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為單獨交易之標的,縱同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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