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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二十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其決議有瑕疵時,自應適用民法第 五十六條..(詳內容)

十九、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成立管理委員會,自成立時起即可執行其職務,並不因未申請報備,而有影響。
  十九、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成立管理委員會,自成立時起即可執行其職務,並不因未申請報備,而有影響。 瑞士山莊(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以前即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成立管理 委員會,除逐年改選委員外..(詳內容)

十七、共用部分管委會未修繕,區分所有權人仍應負責
  十七、共用部分管委會未修繕,區分所有權人仍應負責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 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詳內容)

十六、圍牆內的空間專供一樓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是否即有分管契約存在
  十六、圍牆內的空間專供一樓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是否即有分管契約存在 上訴人於原審迭稱,本棟大樓之一樓竣工圖,顯示在一樓後方有高一七○公分圍牆區隔後院與防火巷,且該圍牆並將後院納入一樓空間內,並設有後門,..(詳內容)

十 五、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所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以及機車不得停放地下二層暨其下各樓層之規定,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十 五、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所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以及機車不得停放地下二層暨其下各樓層之規定,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詳內容)

十四、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
  十四、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 他人於損害,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依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詳內容)

十三、管委會得本於其職權對管理員為任用或解僱的行為。
  十三、管委會得本於其職權對管理員為任用或解僱的行為。 惟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款定有明文,○○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詳內容)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無召集權人」召集而召開,所為之決議當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無召集權人」召集而召開,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非撤銷之範疇。 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應以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意思機關。該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 ..(詳內容)

十一、是否為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組織,應以其於起訴時之
  十一、是否為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組織,應以其於起訴時之該條例規定為適用之準據。 1、如公寓大廈於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尚未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訂定規約者,則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詳內容)

十、頂樓所有人之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管委會將平台屋突(屋頂突出物)出租予電信公司設置發射天線之決議,租約無效
  十、頂樓所有人之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管委會將平台屋突(屋頂突出物)出租予電信公司設置發射天線之決議,租約無效 第一審共同被告○○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同意與上訴人續約,提供系爭建物樓頂平..(詳內容)

九、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公布前,一樓所有權人分管該空地之使用方法及限制之常態
  九、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公布前,一樓所有權人分管該空地之使用方法及限制之常態 次查原審以系爭大樓建築完成於六十六年間 ,斯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公布,由一樓住戶專用一樓空地,乃當時常見之交易習..(詳內容)

一、檢察官以二人仍衣衫不整共處一室,顯係偷情,衡情應有通姦行為,對一
  一、檢察官以二人仍衣衫不整共處一室,顯係偷情,衡情應有通姦行為,對一審無罪判決,遭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案例:檢察官以被告與○○○睡在同一張床,蓋同條棉被,且僅著一條內褲,兩人關係匪淺,顯非僅係..(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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