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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報紙上刊登警告逃妻啟事,有何法律效力?
  答‥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未經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消滅前,仍然有效存在。因此,如果夫妻有一方離家出走,另一方怕其在外所為的行為會被波及,如負債怕遭其債權人到家中索償,或為提起履行同居訴訟或主張惡意遺棄的裁判..(詳內容)

有監護人的夫妻一方可否未經他方同意將子女出養於第三人?
  答‥夫妻間雖然因離婚而消滅婚姻關係,但是不論雙方係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未取得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人(即一般人所說的監護權),僅係於他方行使期間,暫時停止其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與其所..(詳內容)

妻將婚外情所生的小孩向戶政事務所虛報登記生父為夫,是否構成刑責?
  答‥實務上認為妻如係在與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一項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的子女,在未被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或提起而未受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前,在法律上該子女不能不認..(詳內容)

父婚外情所生的小孩,法律地位為何?
  答‥否認子女之訴,係針對妻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所生子女,並不包括夫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所生子女。後者,因民法並無推定為夫妻間婚生子女效力的規定,且與妻並不生任何親屬關係,僅是與生父間有血統關係。因此,該婚..(詳內容)

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夫可提起通姦罪告訴嗎?
  答‥ 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得知,不論夫或妻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不過妻如果提起此類訴訟,夫可以此作為妻有與第三人通姦的証據,並於其知悉該事實起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起通姦罪的告訴。(按通..(詳內容)

妻婚外情所生的小孩,法律地位為何?
  答‥由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可知,縱使妻於婚姻期間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因而所生下的小孩,依前述..(詳內容)

男女間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已成為法律上之夫妻﹖
  答:如果男女間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只是係拿結婚証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依 同法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得知,僅是被【推定】已結婚。事後男女間如未補辦結婚的公開儀式,則..(詳內容)

男女間訂婚後,可以反悔不結婚嗎﹖
  答:民法的第九百七十五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男女間訂婚後,如有一方反悔不與訂婚者結婚,他方不能訴請履行婚約,其與第三人結婚仍有效。 只不過有婚約的男女如要解除婚約,必須有民法第九百七..(詳內容)

兄弟姐妹、姐夫、妹婿、舅媽、姨丈與本人間係幾親等血親、姻親的親屬﹖
  答:血親親等的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的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的數,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因為兄弟姐..(詳內容)

子女未盡孝道拋棄父母,有何罪責?
  答‥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其子女而言為扶養權利人,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的義務(民法一一一三、四條),因此,父母如因疾病、殘廢、老弱,其本身並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子女又..(詳內容)

父母離婚而各自再婚有無影響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
  答:父母離婚只不過其相互間姻親關係消滅,至於父母子女間的直系血親關係並無影響。因為直系血親係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前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本人由父母所生,父母由袓父母所..(詳內容)

惡意遺棄要件為何?
  答: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惡意遺棄他方,係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的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的主觀 情事。如夫妻一方因犯罪逃亡在外,而無其他情形..(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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