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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9: 納稅義務人如未主張生存之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稽徵機關應否仍予主動查明,計算該項請求權之價值,逕予核列為遺產之加項或減項?
  問29: 納稅義務人如未主張生存之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稽徵機關應否仍予主動查明,計算該項請求權之價值,逕予核列為遺產之加項或減項? 答:依財政部86/0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詳內容)

問23: 現存婚後財產有為婚前財產的延續、變形,可否列入應分配的婚後財產?
  問23: 現存婚後財產有為婚前財產的延續、變形,可否列入應分配的婚後財產? 答:夫妻的一方如能証明現存財產中有以處分婚前財產的所得金額,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不論是房地產或定期存款,應認該..(詳內容)

協議書保留停車位1位,有停車位選擇權之意
  協議書保留停車位1位,有停車位選擇權之意 契約係當事人依其合意自主決定其權利義務,故解釋契 約時,應儘可能為有效性解釋,以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 利。經查系爭協議書前言載明:「立協議書人劉○..(詳內容)

停車位的種類
  停車位的種類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 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又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 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及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所應附設之..(詳內容)

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的大公型態停車位,建商與承購戶約定停車位之使用權,屬共有物之分管契約
  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的大公型態停車位,建商與承購戶約定停車位之使用權,屬共有物之分管契約 將停車位與公共設施面積併同登記為一建號,由區分 所有建物全部共有,但由買車位者持有較多應有部分, 係一「大..(詳內容)

公同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私劃停車格,出租營利,請求不當得利,需除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才適法
  公同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私劃停車格,出租營利,請求不當得利,需除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才適法 案例事實: 公同共有人之一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占用共有土地謀個人之私利 ..(詳內容)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為分管之約定,無民法821條但書的適用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為分管之約定,無民法821條但書的適用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818條固規定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詳內容)

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部分, 無民法第 821條但書規定的適用
  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部分, 無民法第 821條但書規定的適用 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之部分 ,有單獨之管理權,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得為自 己之利益,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無民法第 82..(詳內容)

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的大公型態停車位,不得與建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
  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的大公型態停車位,不得與建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性質上係屬共有,共有人將 各相關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移轉時,依80..(詳內容)

對空地有分管權限,違法蓋鐵皮建物,僅能請求拆除,不能訴請將所占用土地返還當事人及全體共有人
  對空地有分管權限,違法蓋鐵皮建物,僅能請求拆除,不能訴請將所占用土地返還當事人及全體共有人 被上訴人於系爭空地上建築系爭鐵皮建物, 不僅違反法定空地之正常使用方式,影響系爭大樓之採光、 通風..(詳內容)

管委會非區分所有權人,不能依據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
  管委會非區分所有權人,不能依據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 上訴人另主張依據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被上訴人好年年公司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詳內容)

訴訟上之和解有隱名代理的適用
  訴訟上之和解有隱名代理的適用 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或明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顯名代理),惟實際上依其他情形足以推知其有代理本人之意思,而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自仍應對本人發生代理之效力,..(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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