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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決議變更小公型態停車位使用權的約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決議變更小公型態停車位使用權的約定 案例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在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上七層、地下一層之集合式商業住宅大樓,且該地下室門牌為臺北縣中和市○..(詳內容)

各共有人對實際上劃定範圍被侵害,屬一種已登記不動產除去妨害請求權之性質,無民法第九 百六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各共有人對實際上劃定範圍被侵害,屬一種已登記不動產除去妨害請求權之性質,無民法第九 百六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案例事實:上訴人主張: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5日經由原法院 民事執行處..(詳內容)

管理委員會可請無權占有人將占用土地上圍牆拆除,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
  管理委員會可請無權占有人將占用土地上圍牆拆除,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供做專用除應符合法律之規定外,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又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詳內容)

無法以應有部分多寡判斷有無停車位
  無法以應有部分多寡判斷有無停車位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而言;又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 築物之共用部分及..(詳內容)

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購買該共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者,必須係區分所有人,否則不得單獨購買停車位。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坐落○○號地下室二樓建號○○號建物乃上訴人擔任董事之○○公司所興建,並分別由○○公司或同由上訴..(詳內容)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 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定之公共設施,其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詳內容)

管委會在法定空地規劃停車位供全體住戶輪流支付費用使用,為全體住戶默示同意
  管委會在法定空地規劃停車位供全體住戶輪流支付費用使用,為全體住戶默示同意 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建商○○建設有限公司與各承購戶間,就系爭土地臨系爭三十二號建物前之空地,存有該建物所有人專用之分管契約..(詳內容)

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即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
  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即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之前手○○○向○○公司買受系爭不動產時,即已併同依前揭分管協議取..(詳內容)

拍定人知悉拍定的建物分擔的停車位,已外賣於第三人使用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該停車位
  拍定人知悉拍定的建物分擔的停車位,已外賣於第三人使用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該停車位 案例事實: 建物一部分的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經被上訴人各向上訴人之前手○○公司購買或輾轉購買,已先合法占有使用;..(詳內容)

頂樓所有人不同意管委會與電信公司在屋頂突出物設置發射天線的決議,
  頂樓所有人不同意管委會與電信公司在屋頂突出物設置發射天線的決議,該決議無效 第一審共同被告○○管委會同意與上訴人續約,提供系爭建物樓頂平台屋突(屋頂突出物)予上訴人設置發射天線之決議,既經頂樓所..(詳內容)

管委會占用停車位,區權人可以管委會為被告,請求返還停車位及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管委會占用停車位,區權人可以管委會為被告,請求返還停車位及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於銷售○○ 社區建物期間,除將系爭建物地下一、二層之停車位出售住 戶外,系爭建物地下三層規..(詳內容)

管委會非區權人無所有權,訴請無權占用的區權人將拆除後占用部分返還於管委會,無理由
  管委會非區權人無所有權,訴請無權占用的區權人將拆除後占用部分返還於管委會,無理由 上訴人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請求被上訴人○○○將附圖所示A、B部分..(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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