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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件相對人以:伊為台北市○○區○○○路 ○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位於敦化大廈C棟。再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八..(詳內容)

借名登記土地作為抵繳遺產稅,借名人可請求不當得利
  借名登記土地作為抵繳遺產稅,借名人可請求不當得利 案例事實: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呂○○共同出資購買系爭土地,各將其三分之一之權利,協議書載明為信託登記呂○○所有,實為借名登記。因該借名登記關..(詳內容)

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案例:兩造為兄弟姊妹,其母蔡○○生前出資購買 坐落新北市○○區○○段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即重劃前臺北縣林口鄉○○段○○○段 00000○000..(詳內容)

借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不當得利、繼承的法律關係對出名人請求返還借名標的物
  借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不當得利、繼承的法律關係對出名人請求返還借名標的物 案例事實: 兩造為兄弟姊妹,伊父林○○、母楊○○生前基於節稅及利於出售不動產之考量,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間借用當時未辦理結婚..(詳內容)

借名人終止借名登記,出名人仍占有借名登記物,為不當得利
  借名人終止借名登記,出名人仍占有借名登記物,為不當得利 案例事實: 甲主張系爭不動產係由伊出資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訴外人即伊胞妹蔡○○名義向法院所標得。其後輾轉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系爭..(詳內容)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物為無權處分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物為無權處分 案例:被上訴人以系爭土地為合夥事業乙醫院各合夥人出資購入合夥人 出資購入並興建完成,係乙醫院 的合夥財產,向為該醫院占有使用,並經兩造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簽訂合夥契..(詳內容)

借名登記的認定標準
  借名登記的認定標準 1、有無借名登記的合意。 2、借名人與出名人有何信任關係。 3、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契稅繳款書、房地產登..(詳內容)

借名登記可以間接事實加以証明
  借名登記可以間接事實加以証明 案例:甲以伊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向訴外人洪○○購買系爭不動產, 惟基於節稅考量,遂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為伊胞妹即被上訴人乙之名義。被上訴人明知上開事實,為達侵吞處分..(詳內容)

借名登記終止後,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終止後,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案例: 本件系爭土地為陳○○等五人合資購買,將土地直接登記於陳○○長子陳○○名下,初先供陳○○等五人共同耕作,嗣分家後,由每房輪流耕種,並約定土地處分所得之價金..(詳內容)

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物移轉登記於其知情之人為無權處分
  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物移轉登記於其知情之人為無權處分 案例事實: 依據民國四十三年協議書之約定及四十四年調解筆錄內容,系 爭土地原所有人洪○○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 有而未為。被上訴..(詳內容)

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如何認定有借名義登記 案例:兩造為兄弟姊妹,其母蔡○○生前出資購買 坐落新北市○○區○○段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即重劃前臺北縣林口鄉○○段○○○段 00000○000..(詳內容)

出名人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是否有理
  出名人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是否有理 案例事實:被上訴人陳○○主張伊先前以為系爭○○地號等5筆土地之所有 權狀遺失,遂向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惟上訴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以存證信函向伊表示所有權..(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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